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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蓝特刊 |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汇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君合法律评论 Author 君合劳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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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给大家工作生活以及经济发展均造成不少影响,思考疫情带来的“危”与“机”,疫情对中小企业尤其与消费相关的企业影响很大,对医疗领域的医用耗材、诊断试剂、医疗科技等企业利好。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问题,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不同的政策,本文将参考君合劳动法团队汇总的劳动关系政策及问答,大家关心的有关延迟复工、员工隔离的相关政策,及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解释等相关问题,均在本文中有详细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各地延迟复工及员工隔离政策汇编


(以下地区按拼音首字母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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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延迟复工期间常见问题


1. 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 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按照国务院《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延长的春节假期,应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目前,各地的认识比较统一,即安排员工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上班的按休息日加班处理。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2月3日-2月9日(或其他延迟复工日期):各地人社局对延迟复工期本身性质有不同的认定,对该期间内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待遇也有不同解释。我们将各地人社部门的文件或权威解答中明确的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整理成下表,供大家参考(截至2020年2月1日2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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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总结均假设(1)涉及的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制;执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工资待遇可能不同;(2)涉及的企业平时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如果平时休息日不是周六、周日的,则需要相应调整。


我们会持续关注各地就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的新意见,并不时以特刊形式向大家通报。


2. 擅自提前复工,企业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上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管理。

  • 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备注: 一般企业是指不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行业。上海地区还规定: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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